黄某系14类商标(注册号:14898326)的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的授权阻碍了本所委托人商标的注册的申请,因此本所委托人希望通过商标无效程序将该商标宣告无效。
本所经过分析,发现该商标的申请时间为2014年7月24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规定,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此查询信息显示商标权人是黄某个人,那么黄某在申请商标时应当是使用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的商标申请,而据本所委托人了解,该黄某在申请该商标时名下并没有任何个体户,黄某的弟弟名下应当有一家个体户,获知这些信息后,本所经办人员大胆猜测其进行商标申请时很可能使用了虚假营业执照,接下来进行了工商查档等系列证据搜集固定工作,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规定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
最终,商评委认定黄某确系使用虚假的营业执照进行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获得商标注册,裁定宣告上述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