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方面来看,劳务关系双方的主体是平等的,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之间,存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其次,从形成条件来看,劳务关系中的劳务费用可以随时结算,不需要履行劳动关系特定的流程,而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仅需要双方的合意,还需要经过正式的面试招聘流程,约定工作期限,确定工作内容,办理工作证件等。
★大术案例简报:我所钟律师承办的李XX诉惠州市健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我方主张原告与被告健XX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并非单独受雇于我方健XX公司,因此无需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支持我方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及鉴定费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