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大 术 律 师 事 务 所
GUANGDONG GREATART LAW FIRM
大术解答:东莞市企业延迟复工的常见用工问题
2020 年 1 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武汉市暴发,随后包括广东
在内其他省市相继暴发疫情,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遏制疫情蔓延,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
通知》,规定广东省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其中涉及保障
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
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
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
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属于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
由此,仍有企业对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延迟复工后用工事宜感到疑惑,因此,
大术律所从企业出发,共克时艰,特组织所内劳动法和公司法等领域的律师,
在整理、研究、分析国家人社部和广东省政府发布的通知、法律法规以及部分
司法判例基础上,就东莞市员工的工资计算标准及相关用工事宜做出初步指引,
供各位参考,详情如下。
另外,我们建议各位企业家从公司实际出发,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先与
员工沟通,确定其目前位置,是否属于隔离或患病状态,是否有困难,再进一
步确认其返岗情况,并可协商此特殊情况下工资发放等劳动关系事宜,并过程
中做好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微信截图的留存。
一、延迟复工后东莞市员工工资待遇指引
(一)受到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
1.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无论是否安排远程工作,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发
放工资。
2.2 月 8 日、9 日,安排员工远程工作,企业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
正常上班工资标准的 200%计算员工工资。
3.2 月 10 日以后,正常上班的员工,企业正常发放工资。若存在特殊情况,
作如下处理:
(1)员工是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
者,仍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企业正常发放工资。隔离期结束后,
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国家
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且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2)员工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无法上班的,在措施解
除之前,企业正常发放工资。
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
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员工非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但因其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莞
复工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其带薪年休假。未复工时间不超过一个工资支
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
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
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员工生活费。
(4)员工不属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但自己要求在上班前
自我在家隔离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年休假,也可以与员工协商工资待遇,
协商不成的,可按事假处理。
(5)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到重点疫情地区,其因疫情未能及时返莞的,
企业正常发放工资。
(二)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
1.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对于正常上班的员工,企业正常发放工资。
2.2 月 8 日、9 日,安排员工上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
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工资。
3.2 月 3 日后,若存在特殊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员工是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
者的,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正常发放工资。隔离期结束后,
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国家
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且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2)员工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无法上班的,在措施解
除之前,企业正常发放工资。
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
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员工非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但因其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莞
复工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其带薪年休假。未复工时间不超过一个工资支
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企业正常发放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
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员工
工作的,按照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员工生活费。
(4)员工不属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但自己要求在上班前
自我在家隔离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年休假,也可以与员工协商工资待遇,
协商不成的,可按事假处理。
(5)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到重点疫情地区,其因疫情未能及时返莞的,
企业正常发放工资。
二、如员工离职,企业该如何处理?
1.延迟复工期间及届满后,劳动合同未到期,员工主动离职的,可要求其
自书辞职书,从其离职之日起,工资停止计算,企业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金。
2.延迟复工期满后,企业发出复工通知,员工无特殊情况不来上班的,按
劳动合同或公司制度作旷工处理,企业因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向员工
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实际情况需要,企业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商解除的,企业
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按协议办理。
发生上述情况的,本所建议企业保留与员工的相关沟通记录至少一年。
三、东莞市企业用工方面的部分优惠政策,详情请见政府相关部门网站发布:
2020 年 2 月 7 日至 2020 年底,东莞市企业在用工方面可享受以下惠企政策:
1.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
业保险费总额的 50%给予稳岗补贴。对存在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
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
保职工人数或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50%的标准确定,具体按
国家及省规定执行。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
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专项支持。
2.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
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 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
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对延迟返岗的湖北籍员工,茶山镇政府将
给予茶山镇企业 1000 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发放补助时间截止至 2020 年 3 月 10
日或国家解除疫情防控之日。
3.对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
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企业继
续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医疗保险费率和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的政策。
四、疫情对合同履行会产生什么影响?
对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相关政府部门
尚未作出明确认定。我所建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和延迟复工限制造成停工停
产的,可以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联系,告知其本企业的停工停产情况及可能恢复
的生产时间,履行合同存在障碍的,沟通协商是否变更合同内容,或者中止、
解除合同,切勿想当然的直接延迟履行,以免发生合同纠纷。
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