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And Research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权利人以侵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为由进行维权,是目前比较广泛存在的情况。法院在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时,对于原告权利基础的认定通常需要考量两个因素:其一,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其二,原告的产品是否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本文主要就其中“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构成要件的判断及证据组织进行相应探讨。
一、“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及分析
2018年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后,将原法条中的“知名商品”修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对于“知名商品”或“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如何认定,新旧法相应的司法解释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四条“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2号)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新法的司法解释删除了“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要求,添加了“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要求,但将“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列入了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整体看来,是降低了对“相关公众知悉”的要求,但整体上判断标准并无大的改动,“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是两部司法解释均坚持的认定权利基础情况的构成要件。
另一方面,新法司法解释所要求的是对“标识”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的要求,旧法司法解释是对“商品”的知名度和公众知悉的要求,两者需要证明的客体有所不同,这一点也非常重要。
二、“商品”知名度与“标识”知名度证明标准的区别
根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定义标识为可以向消费者传递市场上的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来自特定的商业来源的信息的任何牌子、象征或者图案,即使不知道该来源的名称。因此,标识可以包括两维的或者三维的牌子、标签.标语、包装、装潢、颜色或者色调等。
商品的知名度一般与其商标或企业的知名度密不可分,而商品上承载的标识除了商标、企业信息之外,还有包装、装潢等因素,一个品牌或者企业有知名度,不代表其所有商品均有知名度,而一个商品有知名度,也并不代表其商品的其他标识或不同版本的标识同样具备知名度,正如喜之郎果冻具有强大的国民基础,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但是其中某款乳酸菌果冻上的标识,则未必为公众所知悉。因此在组织证据时,应当针对所要主张的具体的标识及对应的具体产品相关信息进行罗列,才能更有效地证明所要保护的标识知名度。
三、可证明市场知名度的证据材料解析
根据上文司法解释的要求,以及结合本所办理相关业务的经验,若要证明主张保护的标识的知名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证据组织:
1、使用案涉标识的商品的销售持续时间。商品销售的时间,是判断其影响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若商品的销售时间过短,则很难有足够的说服力证明其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证明商品上市时间非常重要,具体证据可以包括电商平台旗舰店首单销售记录、线下入驻大型商超合作协议、微博等推广平台首次发表记录等。关于持续销售的时间,具体证据可以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各销售平台后台数据、有关公司品牌销量数据、排名的媒体报道、抖音小红书类平台持续推广的记录等。
2、使用案涉标识的商品的销量及销售范围。商品的销量及销售店范围,也是判断其影响力的重要因素。在互联网时代,网购成为众多消费者的重要消费渠道,各大品牌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均开设了官方旗舰店。旗舰店中商品的销量,可以直观显示消费者对商品的熟悉程度,且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属性,也可以侧面证明其销售的范围面向全国各地。但是,若能证明商品在全国各地均有多处专卖店、专柜,或者入驻全国各地的大型商超,则能进一步证明其销售范围广,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具体证据可以包括电商平台旗舰店商品销量数额统计,线下入驻商城、入驻专柜、专卖店开设数量及地域分布统计表,线下入驻大型商超合作协议、加盟合作协议等。
3、使用案涉标识的商品的宣传推广。一个商品要为公众所知悉,必然离不开相应的宣传推广。除了广告投放、电视节目赞助等传统的推广模式,如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短视频平台推广、直播带货等方式,也是现今商品宣传推广的重要渠道。此外,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会为核心产品邀请明星作为代言人,通过“明星效应”更好地推广该产品,且明星代言的费用也从侧面体现了商品宣传推广的投入。因此,具体证据可以包括微博粉丝数量、推广页面、短视频社区平台上的推广和带货数据、品牌方与各大搜索引擎、新闻媒体签署的推广合同、商品明星代言合同等。
4、使用案涉标识的商品或企业获取的奖项或荣誉称号。为公众做知悉的商品,往往也是能得到行业内和消费者认可的产品。商品在相关行业内所获得的荣誉奖项,就是证明其知名度的重要证据之一,具体证据可以包括品牌销量排名的媒体报道、所获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相关新闻报道等。
5、标识受保护的情况。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一定程度上也更容易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证据可以包括品牌驰名商标证书、同类型案件胜诉判决等。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们上述内容强调“使用案涉标识的商品”有关的证据,但实际情况一般很难将该等证据单独进行罗列,包括商品的销量、荣誉等一般仅与品牌或者商品类别相关,无法细化到具体某一款产品,但能够且必要的工作在于,需要在冗杂的证据当中,挑选并归纳与案件相关的该款标识对应的数据、信息、标识图样等等。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证据组织,可以一定程度上呈现商品/标识的公众知悉程度,为证明商品/标识具有一定影响力奠定基础,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作者:徐维琬